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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4 10:01:10 发布单位: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学校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学校监察审计室为完成既定工作任务而进行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 委托审计的一般原则:
(一)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业务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建设工程(包括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
(五)绩效审计;
(六)内部控制评审;
(七)科研经费审计;
(八)资产管理审计;
(九)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审计;
(十)信息系统审计;
(十一)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六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监察审计室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委托审计确定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的需要,学校监察审计室提出采购申请,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项目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采购,确定中介机构。第九条 采购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 中介机构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中介机构确定后,学校与其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二)学校监察审计室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
(三)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学校监察审计室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四)学校监察审计室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五)中介机构向学校监察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
(六)中介机构向学校监察审计室提交审计费用明细,经学校监察审计室核实无误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指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须具备相应资质;审计组成员中财务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项目根据审计业务实际配备相应资格人员。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须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全程建立审计日记,做好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合同约定和程序实施审计。
学校监察审计室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中介机构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须选派专业能力强、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并保证其稳定性。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须对现场审计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确保自身安全。审计期间,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学校无关。
第十六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十七条 审计完成后,中介机构向学校监察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学校监察审计室。
第十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学校向中介机构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中介机构向学校监察审计室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中介机构向学校监察审计室完整移交审计资料;
(四)完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四章 委托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学校监察审计室:
(一)与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监察审计室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完整的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学校监察审计室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中介机构未经学校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在工程类审计工作中擅自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的;
(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学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中介机构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对委托审计的实施,采取定期检查、听取中介机构汇报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中介机构进行适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责任考核,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造假行为,否则学校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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